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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一般规定
1. 这些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GTCS)适用于Thomson Neff GmbH(以下简称为:卖方) 与其客户(以下简称为:买方)的所有合同关系。(Purchaser). 只有买方为企业家(经营者)(德国民法典BGB第14节中定义)、根据公共法成立的法人(juristische Person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或者公共部门基金公司(öffentlich-rechtliches Son-dervermögen)时,GTCS才适用。
2. 特别是GTCS应适用于可移动物品(以下简称为:商品)的销售和/或供应合同, 无论卖方是自己生产商品还是从供应商处购买(德国民法典第433和651节)。 由于GTCS可随时修改,它还应适用于作为同一买方未来商品销售和/或交付合同的框架协议,无需要求卖方未来每次销售时额外参考GTCS。
3. 这些GTCS应排他性适用。 任何与GTCS背离、冲突或者补充的买方一般条款和条件都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的一部分,并且只有在卖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会生效。 该同意要求应适用于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应无条件向买方告知买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知识。
II. 合同签订
1. 卖方提供的报价可随时修改,不构成有约束力的要约。
2. 买方提出的商品订单应被视为有约束力的合同报价。
3. 接受报价可以书面形式(例如确认订单)或者交付商品给买方的方式声明。
III. 价格和付款条件
1. 价格应当基于出库情况,并且不包含包装和相关销售税(增值税)。
2. 如果卖方已进行安装或者装配,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应在约定费用外,承担一切必要的辅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卖方指定人员工具和私人行李的运输费用,以及津贴(Auslösun-gen)。
3. 任何关税、手续费、税费和其他公共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卖方不应接受退回的任何符合德国包装法令(Verpackungsverordnung)的运输包装或者其他包装;这些包装属于买方的财产。
4. 付款必须免费支付到卖方的收费办公室。
5. 发票应当在30天内完全支付。 超出该付款期则认为买方逾期付款。 买方应当以高于基准利率(Basiszins-satz)8%的利率(最低年利率12%),基于购买价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卖方保留主张超出该利息的逾期付款损失的索赔权利。 这不应损害卖方向企业法人(德国商法典HGB第353节)主张商业违约利息的索赔权利(kaufmännischer Fällig-keitszins)。
6. 只有当反诉通过最终判决和有约束力判决或者无可争议时,买方才有权抵消索赔要求(Aufrechnung)。 同样情况适用于留置权,买方进一步正当行使反索赔必须基于相同合同关系下。
IV. 交付时间;未交付完成和收货
1. 只有及时收到买方提供的所有文档、必要的许可和通关手续(特别是相关计划),并且买方履行了约定付款条款和其他义务时,卖方才必须遵守交付时间要求。 如果未及时满足这些条件,卖方有权适当延长交付时间;当卖方需对延误负责时,该条款不适用。
2.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例如动员、战争、国内动荡或类似情况,如罢工或停工等)未能按时交付,则卖方有权适当延长交付时间。
3. 如果卖方交货出现延误,并且买方可证明其因此遭受损失,则买方可要求每延误一周,相对于交货范围内未交付零件总价0.5%的补偿,但是总共不得超出总价的5%。 买方对延期交货导致损失以及替代履行损失(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的索赔要求超出先前条款中规定的限值时,在任何延期交付情况下都应排除在外,即使卖方交付时间超出了最终期限。 这不适用于Art. XI No. 2中规定的情况。
4. 应卖方要求,无论买方是否因延迟交货而解除合同,买方都应在两周内提出声明。 如果买方未能在两周内作出声明,则买方会丧失解约权。
5. 如果应买方要求,发货或者移交在发布就绪通知书后延迟一个月以上,则买方可能会在超出一个月后,每周被收取交付商品价格1%的仓储费用,但是总额不会超过100%。 合同双方保留证明发生更高或者更低仓储费用的权利;固定金额仓储费用被用于防止任何更广泛的费用索赔。
6. 当回退商品的合同权利达成一致后,买方应承担包装和发运成本。 收到退回商品前,潜在的劣化和破坏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V. 交付,风险转移
1. 交付应当在交货仓库进行;该地点还构成合同履行地点(Erfüllungsort)。 根据买方要求且在买方支付费用的前提下,商品可运输到不同地点(交货销售,邮购购买)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权自行决定交货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公司、运输方法、包装)。
2. 免运费交货情况下,商品的意外损坏和意外劣化风险,以及延迟风险被转移给买方,具体规定如下:
在交货销售情况下,当商品被交给承运商、货运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负责商品交付的个人及组织时,风险同时被转移。 根据买方要求且在买方支付费用的前提下,交货应由卖方根据运输标准风险投保;
当交付涉及安装或者组装时,风险在商品投入运行日,或者根据约定在一次无故障试运行后转移。
当买方约定要求检验验收(Abnahme)时,风险转移在该检验验收后发生。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情况下,应遵守要求特定结果的工作合同法定规则(Werkvertragsrecht);Art. VI No. 6应不受影响。
3.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发货、移交、安装或组装的开始或进行、投入运行或者试运行被延迟,或者如果买方因任何原因无法提货,风险都应转移给买方。
4. 买方不得拒绝存在轻微缺陷的交货。 买方应被准许分期交付,只要分期交付是合理的。
VI. 检验和验收
如果卖方要求交货时检验验收,买方应该在交货后两周内完成检验验收。 如果未能完成,则除非买方在此期间以书面方式精确报告缺陷或者错误,否则检验验收应被视为已经完成;最终期限必须以卖方收到失效/错误报告的日期为准。 如果商品已经投入使用,并且已经完成约定的测试阶段(如果有),则检验验收也应被视为已经完成。
VII. 保留所有权
1. 卖方保留已销售商品所有权的权利,直到卖方主张的购买合同中及正在进行的业务关系出现的所有当前和未来费用都已经得到全额付款(担保债权)。
2. 在担保债权得到全额付款前,商品必须保留所有权,不得抵押给第三方或者出于安全目的转让所有权。 如果第三方获取属于卖方的商品,买方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3.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买方有权转售和/或处理保留所有权的商品。 这种情况下,适用下列附加规定:
所有权应当扩展到卖方商品加工、混合或组合形成的产品,以它们的全部价值为限;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当被视为生产者。
如果在加工、混合或者与第三方组合过程中,第三方的专利权仍然有效,则卖方应当按加工、混合或组合后商品的发票金额,按比例获得共同所有权。 在其他情况下,适用于交货商品保留所有权的规则也适用于生成的产品。
为了安全目的,在商品转售或者上述(a)和/或(b)情况下,买方按照卖方共同所有权的数额,以此方式完全转让给卖方与第三方相关的所有债权。 卖方以此方式接受该转让。 上述第2节中规定的买方义务同样适用于转让债权。
除了卖方外,买方应当保留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卖方同意免去强制执行第三方债权,买方继续执行向卖方付款的义务,并且不得逾期付款;买方资产没有启动破产程序,并且在满足其义务的买方能力上没有缺陷。 然而,这种情况下卖方可能会要求买方通知转让债权以及相应债务人,提供实施所需的全部其他资料及相关文档,并通知转让的债务人(第三方)。
当担保的可实现价值超出卖方担保债权20%的情况下,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由卖方选择取消担保。
VIII. 质量缺陷(Sachmängel)
1. 当交货时在限定时间范围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无论运行小时数多少,都应由卖方选择维修、更换或是再次免费发货,并提供缺陷存在的原因。
2. 质量缺陷导致的索赔要求有限期为12个月。 这不适用于依照德国民法典第438 (1)节第2款(建筑和建筑商品),第479 (1)节(追索权)和第634a (1)第2款(建筑缺陷)中法律规定的更长时间,以及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危害,以及卖方故意或疏忽违反其职责或故意隐藏缺陷。 对于暂时失效(时效不完成)的法律规定,时效期限的中止(暂停)和重新开始不受影响。
3. 买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出现的质量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不正确或不足的交货)。 如果通知未能在两周内发出,则该通知不被视为及时的通知;如果通知在该时间范围内发出,则被视为满足该最后期限。
4. 买方按购买价完成付款的条件下,卖方有权执行任何补偿特定措施(Nacherfüllung)。 然而,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依照Art. III No. 6第2条,在购买价中扣留与缺陷相关的合理部分。如有不合理的缺陷通知,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补偿费用。
5. 卖方应当先有机会在合理时间执行特定措施。 如果对特定措施不满意,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减免费用。
6. 下列情况下的缺陷不构成任何索赔,包括与约定特性和质量(品质)的微小差异,功能用途的轻微损伤,自然磨损,经过风险后出现的损伤,如错误或粗心大意的操作、过度使用、不适当的设备、工艺缺陷、不适当的地基、或者本合同未考虑的外部影响,不可重现的软件错误。 同样,对于由于买方或第三方进行不当修改或维修工作导致的缺陷及其后果的索赔要求也被排除。
7. 买方无权对因特定措施发生的费用提出索赔要求,包括差旅和运输成本,劳务费和材料费,这些费用会因为交货到买方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地点而增加,除非与其预期用途相符。
8. 买方对卖方的追索权依照德国民法典(Rückgriff des Unternehmers)478节,只有当买方没有与其客户达成超出缺陷引起的索赔要求法定规则范围时才存在。 此外,依照德国民法典第478 (2)节,Art. VIII No. 7适用于买方对卖方的追索权范围。
9.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情况下,Art. XI的条款(损坏的其他索赔要求)适用于损坏索赔。 由于质量缺陷,买方对卖方或者其委派人(Erfüllungsgehilfen)的所有其他索赔要求,或者超出本文Art. VIII节规定以外的其他索赔要求都应被排除。
IX. 工业产权和版权;所有权缺陷
1.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在目的地国内执行其合同服务,应当不受第三方工业产权和版权(以下简称为:知识产权)限制。 如果第三方对买方提出与卖方执行和按合同执行的服务相关,基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合理索赔要求,在Art. VIII No. 2中设置的时间范围内,卖方应当为买方承担下列责任:
a) 卖方应自行选择并承担相应费用,获取许可证来使用存在问题的商品,或者修改商品,以便不再侵犯知识产权,或者进行更换。 如果卖方无法做到这一点,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法定规定减免费用。
b) 卖方对损坏的赔偿责任应遵照Art. XI。
c) 只有当买方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第三方主张的索赔要求,并且没有承认侵权和留下任何防范措施,为卖方提供协商解决的自由裁量权时,上述卖方义务才适用。 如果买方出于止损目的或者其他显著原因停止使用商品,则买方有义务向第三方说明停止继续使用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承认侵权。
2. 如果买方本身造成知识产权侵权,则买方的索赔要求应被排除在外。
3. 如果知识产权侵权是由买方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卖方无法预见的使用类型、交货被买方修改、或者与非卖方提供的产品一同使用所导致的,则买方的索赔要求也应被排除。
4. 卖方在此完全保留与成本估算、图纸、手册和或其他文档(以下简称为:“Documentsâ€)有关的所有权和/或版权。 未经卖方事先许可,文档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并且根据要求,如果未能与卖方订立合同,文档应当立即退回给卖方。 第1条和第2条适用于买方文档;然而,卖方依法转让商品的第三方可以查看这些文档。
5. 买方拥有卖方提供软件的非独占使用权,前提是软件保持不变,并且在约定性能参数和约定设备上使用。 买方应当制作两个备份副本,即使未明确约定。
6.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情况下,Art. VIII No. 4、5和9的条款(关于依照No. 1 a)的买方索赔要求)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
7. 如果发生其他权益的缺陷,Art. VIII的条款相应适用。
8. 买方对卖方或者其委派人(Erfüllungsgehilfen)的所有其他索赔要求,或者超出本文Art. VIII节规定以外的其他索赔要求都应被排除。
X. 无法履行,合同调整
1. 当交货无法完成时,买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除非卖方对无法交货不承担责任。然而,买方的赔偿损失要求应当限于由于无法交货,导致不能投入预期使用的交货部分的价值的10%。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受影响。
2. 按照Art. IV No. 2规定的意外事件会显著改变合同履行的经济基础或者内容、或显著影响卖方的业务,合同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适当修改。 当该做法在经济上不合理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卖方打算行使解约权,应当在知悉事故后的三周内通知买方。 如果卖方未能在三周内发出通知,则卖方会丧失解约权。
XI. 其他损害赔偿要求
1. 买方对损害的赔偿责任(无论该责任的法律基础为何)仅适用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间。 在基本过失情况下(einfache Fahrlässigkeit),卖方应当只对人身伤亡、健康损害、或者违反基本合同义务(wesentliche Vertragspflicht)(履行该义务能够在首个实例中正确履行合同,并且遵守该义务合同合作方通常会互相信任)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然而,这种情况下,卖方的责任应当只限于可预见赔偿和典型损害。
2. 第1分段中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卖方故意(arglistig)隐瞒缺陷或者为商品特性和质量提供保证的情况。 制造商的保修不构成卖方提供的担保。 第1条适用于买方依照德国产品责任法(Produkthaftungsgesetz)提出的索赔要求。
3. 如果买方依照Art. XI提出有效的损害赔偿要求,则该索赔要求会在超出适用于质量缺陷的时效期(依照Art. VIII No. 2)后失效终止。 如果损害赔偿要求依照德国产品责任法,则关于时效期的法定条款适用。
XII. 地点和适用法律
1. 如果买方是一个商人(Kaufmann),依照公法组成的法人(juristische Person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或者公共部门基金公司(öf-fentlich-rechtliches Sondervermögen),则解决与合同相关或无关、由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所有争议的唯一地点是卖方的营业地点。 然而,卖方也可以在买方的管辖常住地提起诉讼。
2. 目前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关系受德国实体法管辖,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上述约定的所有权保留要求和效力应受商品存储所在地的适用法律管辖,如果各地区法规选择德国法为非法或者无效。
3. 当不同语言版本的GTCS出现不一致时,以德文版本为准。